——2018年12月26日在桂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桂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唐小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各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我院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旋律,突出机制立院、素质强院、文化兴院的工作思路,恪尽职守,奋发进取,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桂阳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18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415件,审结6148件,结案率82.9%,比去年上升3.13%。其中,审结刑事案件485件,结案率91%;审结民事案件 2578件,结案率77.16%;审结行政案件424件,结案率84.13%;办结执行案件2454件,结案率86.93%,执行到位标的额16760.92万元。
一、坚持以司法办案为工作中心,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能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着力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从严从快扫黑除恶,依法判处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恶势力犯罪分子15人,并分别于8月23日、10月30⠼font face="仿宋_GB2312" >日召开了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宣判大会,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维护信访上访正常秩序,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爱、李某英等7人两到三年有期徒刑(违法到天安门、中南海、外国驻京机构或地区集体上访),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亮有期徒刑三年。整治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依法判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分子19人,如被告人何某山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249.89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全,依法判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食品、药品犯罪分子5人,如被告人梁某英在配制油条面料时,铝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7倍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净化社会风气,依法判处涉黄、赌、毒犯罪分子113人,在“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袁某伟、陈某文、邓某芝分别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严惩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判处失火、非法狩猎、非法捕捞、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伐、破坏珍贵树木等犯罪分子7人,如被告人侯某君在山场炼山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208亩、直接经济损失88万余元,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已赔偿损失100万元、缴纳生态修复金2万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法判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犯罪分子15人。助力党风廉政建设,依法判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分子6人,如在审理首例由桂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并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林、邓某亮贪污犯罪案过程中,我院与县监察委密切配合,组织全县国土中心所所长及县城周边征地拆迁村干部等86人旁听了庭审,以最直观的形式进行法制、廉政教育。
着力调处民事纷争。兼顾民营企业发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劳动争议、工伤保险、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39件,如桂阳园区广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案,该公司因未给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引发争端,涉及员工近千人,法院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公正判决,有效维护了稳定。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审结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207件。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和稳定,依法审理婚姻、赡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858件。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依法审理商品房买卖、预售、开发经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70件,如成功调解了郴州市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加大“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力度,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依法审理蓉城之光破产案件和其他企业改制过程中纠纷案件,如桂阳县药材公司改制清算案,涉及人数众多,通过法院多方努力,较好地化解了群体性纠纷,推动了企业改制清算顺利进行。
着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自觉融入发展大局,依法审理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土地征收、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行政纠纷案件65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强化行政机关举证责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39件,出庭率达68%。借助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机制,排除不当干预,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69件,行政机关败诉率24.2%,如原告黄某鋆、黄某璨诉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并行政赔偿一案,因市房产管理局程序违法,我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对原告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加强对涉众型行政案件矛盾化解和审理工作,平衡各方权益,如原告郭某花等人诉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土地征收安置法定职责系列案件,从2008年至今,由于原告诉求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村民赴省进京上访不断,我院受理后,依法确认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责令相关单位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拓展定纷止争路径,预防行政风险,共走访行政机关30次,发出司法建议12份,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重视执法程序和有效收集、固定证据。认真对待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10件。
着力开展执行攻坚战役。主动向县委、县人大及县委政法委汇报执行工作,得到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分别出台了《桂阳县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并根据县委主要领导的批示,将执行工作纳入全县平安创建、综治考核、精神文明单位考核等重要内容。加大惩治“老赖”力度,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146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95人(在新近安装的大显示屏幕上滚动播放)、限制高消费2072人次,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5人,如被执行人雍某健被限制高消费后,不能购买机票而困于机场,急忙电话委托律师代为履行剩余款项;又如被告人谭某建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已全部履行裁判义务)。创新执行举措,在第六届矿博会上,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共查获4名被执行人;执行法官通过浏览被执行人廖某霞的微信朋友圈,发现她将乘坐高铁去香港、澳门旅游,我院干警提前在高铁站等候并将其抓获。开展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依法对30名公职人员予以了强力执行,如通过对公职人员刘某斌进行限制高消费和提请该县纪委督促其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被执行人刘某斌及时将22.6万元欠款履行到位。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主要财产的有效查证,共进行网络查询3242件,如被执行人周某华长期下落不明,我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其支付宝账户,致使其淘宝网店不能正常经营,周某华被迫履行全部裁判义务;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促进执行活动公开公正,累计拍卖277次,拍卖标的物120件,成交额3719.64万元;强化执行案件信息化管理,全面启用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管理系统。注重与职能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提高执行成效,如今年6月份,在查找被执行人张某一案中,县公安局与法院干警一道,远赴千里之外的广西抓获涉案人员张某,并查扣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又如被执行人许某骥名下一辆进口奥迪牌小轿车停放于耒阳市某地,在当地法院协助下,成功将车辆扣押到位。认真开展执行作风建设年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法院零距离监督专项执行活动,视察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见证执行150余人次。重视执行宣传工作,发布执行宣传布告2100份、执行宣传信息357篇;突出典型引领作用,执行局负责人李春在全省法院办案能手座谈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被评为“2018年上半年市州法院办案突出个人”。
二、坚持以人民满意为衡量标准,积极解民忧纾民困,彰显司法温情
完善为民措施。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行简案快调快审、难案精审细审改革,高效快捷化解涉及离婚、民间借贷等民生领域的矛盾纠纷,共办理民商事速裁案件316件,平均办案时间仅为25天。为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诉讼权利落地落实,我院会同县司法局设立“桂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驻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周安排律师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值班,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服务。
深化诉讼服务。继续推行上门立案,如张某军因在务工时被高压电线击中造成三级伤残,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苦于伤情较重无法前往法院立案,我院立案庭在了解这一情况后,驱车前往张某军家中为其办理了立案手续,并为其缓交了部分诉讼费。继续改进巡回办案,如张某支是一名患病四年多的重症肌无力患者,靠注射营养液维持身体机能正常代谢,承办法官在得知张某支的情况后,带上资料到其家中,将法庭开到了他的床前,解决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如刑事庭在塘市镇政府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邀请100余名村干部到场旁听,开展了一次生动具体的法制宣传活动。
关怀弱势群体。依法为诉讼困难群众减、缓、免交诉讼费267.55万元,为197名困难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20万元。认真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扎实做好入户走访、信息采集、政策宣传、结对帮扶等工作,投入产业及村级公益建设资金,完成了太和镇芙蓉瑶族村的便民服务厅、老年活动室、通组公路桥梁护栏等建设,为全村新安装光伏太阳能灯72盏;急贫困户之所急,开通扶贫领域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如贫困户杨某花年过九旬,因年迈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2011年曹某明与杨某花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欠2000元未支付,法院在了解情况后,依法向曹某明发出了支付令,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为杨某花要回了拖欠多年的欠款。
三、坚持以公正司法为价值追求,规范审判执行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加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之现代司法理念的养成。不断完善《关于加强司法绩效与内部管理的若干规定》、《司法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从严整治司法办案中的违规或错误行为。一年来,因适用法律不准、裁判文书错漏等问题,先后对9名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绩效奖。
加强对司法办案绩效的信息化管理和运用。审管部门借助统一办案系统,每天进行实时监控,对办案期限将至或个别超办案期限的案件,及时预警,及时发出纠正或整改通知,防控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规范的司法办案行为。加强对员额法官司法办案质效的监督,每周定时在院办公楼大厅屏幕上公布每位员额法官的办案数、平均结案率和审理期限。
加强以公开促公正工作。依托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户外电子显示屏、中国庭审公开网及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介绍法院工作情况,积极回应当事人诉求。先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4518份(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率达94.8%,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开庭审案187件。
加强司法办案衡平机制建设。针对“发改”案件或普遍性的司法办案疑难问题,多次召开法官专业委员会进行研讨,努力形成办理类案共识;多次邀请上级院领导和资深法官到我院讲解司法办案技能、交流办案经验,尽可能地统一司法办案标准或尺度,力争做到同案同判。
四、坚持以素质建设为根本抓手,优化管理机制,营造风清气正氛围
认真做好党建工作。恪守“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重视意识形态的引领作用,加强理论学习,掌握发展动态,保持理性定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集体活动,大力支持老年工作和青工委工作,增强广大干警的凝聚力和团队荣誉感。
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班子成员主体责任和担当精神,严于律己,带头遵守法纪、履行岗位责任;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履职权威,支持到位、保障到位,构建好警示在先、有告必查、独立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新格局。
践行以业绩论英雄的价值取向。鼓励干事创业、素能提升,在诸如推优评先等方面,重点考虑办事、办案业绩好的干警;加强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培训,鼓励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信息、调研材料,不断提升法官文书制作、法律适用、庭审驾驭等综合能力。
强化自我监督理念。毫不动摇地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坚持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积极配合做好人大代表专题调研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接受履职评议,严格按照审议意见抓好整改落实;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不断创新联络工作机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旁听庭审,并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各位代表,成绩来之不易,它既是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奉献精神和工作热忱的写照,更得益于县委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县人大及各位代表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真诚支持,在此,我代表桂阳县人民法院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是有些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办案效率偏低;二是有些案件执行力度不够、措施不硬,引发当事人的不满;三是有些司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欠佳,导致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司法能力不足,并影响司法绩效的全面提升。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整改,力争在未来的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
2019年工作安排
新时代需要新担当,新担当才有新作为。2019年我院总体工作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创新奋进,致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法院队伍,全面提高司法保障与服务能力,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狠抓司法办案,进一步服务好桂阳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大局意识,主动从全县发展大局来谋划法院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环境。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涉黄赌毒、黑拐骗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严惩非法集资、侵占扶贫款、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加力化解矛盾风险,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严惩职务犯罪,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持正风反腐高压态势。切实把握司法审判的社会引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确立向上向善正确导向;优化营商环境,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利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着力构筑婚姻家庭和谐关系,通过正确的个案司法裁判,支持和维护正常社会伦理道德。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法治站位,既要遏制行政权的滥用或者不作为,也要提高审判执行水平,维护合法正当的行政权威及其执行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群众依法监督。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加大拘留、罚款、办理拒执罪案件等司法惩戒力度,果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实施网络查控与线下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相结合,对不履行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律进行“限高”,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老赖”一律列入“黑名单”;严守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或者选择性执行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诉权、控告权等诉讼权利,做到程序到位、措施合法,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的工作联系、协调,形成强大的执行合力和威慑态势。
二是狠抓司法为民,进一步落实好便民利民措施。注重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涉及农民工工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涉民生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完善诉讼引导和便民服务,全力建设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版”,在诉讼服务中心暨立案大厅新建触摸显示屏,方便当事人查阅诉讼信息。健全当事人及群众信访接待制度,尽力解决群众信访诉求,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依法审判与多元化解相结合,发挥好司法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导作用,加强法官在司法审判执行中释法说理工作,让当事人尽可能地理解、支持裁判执行结果,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进一步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水平,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教育和奖惩工作,力戒机械僵化的司法办案行为,确保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双赢效果。
三是狠抓务实创新,进一步构建好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继续完善司法责任制,既要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办案要求,也要加强对法官司法办案的必要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或者司法懈怠。全面改革法院内设机构,优化内部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将人力、物力、财力优先投放到司法办案第一线。充分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和监控、管理机制,加强现代科技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提高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的结案率,缩短审理和执行期限,推动审判执行质效再上新台阶,让当事人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
四是狠抓素能建设,进一步打造好优良司法队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建立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机制,造就高素质法院队伍,并形成优胜劣汰良好人文环境。坚持对干警严管厚爱,既要抓实纪律作风和道德品行建设,完善与司法权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从严惩治司法腐败,也要依法保护干警秉公办案、公正司法的正当权益,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夯实司法公开机制,扩大庭审直播范围和覆盖面,加快裁判文书和其他工作情况的上网时效;加强网络拍卖工作,凡符合条件的,一律上网拍卖,减少或者杜绝暗箱操作行为,实现阳光司法。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各位代表的监督,主动报告法院重要工作情况,认真及时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加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及社会各界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通报或反馈相关司法办案情况,确保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偏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正确航道。
《桂阳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相关用语说明
1、郴州市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郴州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由桂阳县人民法院、资兴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诉讼案件。2016年3月1日起,桂阳县人民法院受理郴州市北湖区、资兴市、临武县、嘉禾县、宜章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资兴市人民法院受理郴州市苏仙区、桂阳县、永兴县、安仁县、汝城县、桂东县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等9个基层法院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失信被执行人: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一案一账户”管理系统:指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通过法院在银行设立的主账户,为每一个新立的案件绑定一个虚拟子账号,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者执行员扣划、变现时,只需把款项打入相应的虚拟账号中就可实现案款、账号、当事人的一一对应。执行员后期可以随时查阅、掌控案款进出的动态,确保案款发放的及时性。
6、繁简分流机制:从民商事案件的角度,繁简分流是指在立案以后,通过定性分析,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7、司法办案衡平机制:指建立司法办案的共同参考体系,对类案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或尺度,达到同案同判的目的。
8、“发改”案件:指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9、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版”:指诉讼服务中心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硬件改造”和“软件升级”,在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方面有了质的提升,除了人员队伍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将得到大力强化。其中,当事人可在诉讼服务中心享受“指尖上的便民司法”,体验电子导诉、虚拟导诉、微信预约立案、网上立案、上门立案、自助立案等服务。同时,功能室设置进一步优化。升级版诉讼服务中心划设立案服务区、综合服务区、调解服务区、信访服务区,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立案登记、诉调衔接、诉前调解、判后答疑、信访投诉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