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5年正式批准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办事处等首批四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此后地方人大也相继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并组织开展工作。2016年,郴州市人大常委会也在我县设立龙潭街道办事处、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两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侧重在城乡建设和管理领域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笔者认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进行网格化管理,通过搭建立法的社情直通车,打通民意最后一公里,使立法更好地反映人民意愿,让“高大上”立法更“接地气”。
一、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义
(一)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助于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基层立法联系点是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社会公众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表达自己的意见,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参与立法活动,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出谋划策。
(二)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助于构建双向互动的立法模式。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构建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可以使立法更好地的反映人民意愿。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法律意见征集时,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率先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扩大到基层组织”,该项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三)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助于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扩宽了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立法活动,社会公众可以在自家门口提出立法建议。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分析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是立法机关与基层的桥梁。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职责是对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建议意见,参与立法调研和立法评估等工作。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需要与基层群众对接,收集公众的立法建议意见,实现社会公众与立法机关的对话,它是基层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它与立法机关对接,反映社会公众的立法建议意见,让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变得更加有序,更加有针对性,成为立法机关深入基层直接了解民意的桥梁。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是立法语言的转换器。社会公众在法律专业知识上的欠缺,在表达方式上存在的不足,也会导致一些好的立法建议意见无法传递给立法机关。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后,可以在收集社会公众的立法意见后,通过法律专业人员,将其转换成法律语言,再提交给立法机关,这大大提高了立法建议意见的专业性,也相对提升了立法意见被采纳的成功率。同时,基层立法联系点将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整合,提炼精华,将社会公众极度关注的立法热点问题反映给相关部门,可提升立法建议的精准度。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法治建设的助推器。法治国家的建设对立法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工作必须让社会公众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利用公众的智慧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推动立法改革,实现立法科学化、民主化、依法化。而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与便捷度,就是我国立法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快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设,成效显著。比如:我县的两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截止2018年10月底,两年内共计承办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交办的《烟叶税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郴州市房屋安全条例》等多部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提出立法建议意见100余条,很好地体现了人民参与立法活动的意愿。
三、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人员力量不足。现阶段,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络员的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普遍不高,专业人员不足,运行经费欠缺等,这些都制约着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发展,也给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活动带来障碍。有的联络员自身的能力不足,特别是缺乏相关法律知识,难以胜任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还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失去信任,导致桥梁作用无法发挥。
(二)宣传力度不足。目前,仍然有部分群众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内容不了解,这表明了我们还缺乏对该项工作的宣传。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人员及办公条件有限,对外公开宣传力度不足,导致社会公众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性质与工作内容不明,无法主动并有效与其沟通。另一方面,基层立法联系点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流程,社会公众即使想要参与立法工作,也无从下手,难以准确地获得立法信息,也不清楚如何表达立法意见。
(三)反馈机制不畅。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鉴于社会公众的立法建议意见较多,部分意见未被立法机关采纳,但存在基层立法联系点未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反馈,未及时告知社会公众立法机关是否采纳意见及未采纳意见的原因,造成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降低,甚至有群众认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忽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忽视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的倾向存在,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发展方向
(一)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实现管理“网格化”。网格化管理是目前我国社会综合治理的新模式,该模式将社区划分为网格,确定网格员,实现对基层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笔者认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设也可以借鉴网格化管理模式。从目前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现状来看,队伍建设还是很薄弱,问题主要表现在工作人员不足,联络员法律专业水平不高,无法更好地与社会公众建立立法建议意见沟通机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发展与壮大,必须要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一支专业化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队伍,提升立法联系点工作专业化水平。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应该主要聘请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且有时间、有精力参与立法活动的人员。要构建以律师、人大代表、司法机关、法律教育者、相关行业专业背景者等人员为主的专业团队,并积极与当地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群众组织等保持良好联系。要对服务对象分类管理,对重点区域分区划片,确“网格”,组建固定联系员与不固定信息员队伍,配“网格员”,要充分发挥信息大平台的大数据功能,实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网格化管理。这样,基层立法联系点才能为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活动提供有效指导,公众立法建议意见的质量才能得到提高。
(二)注重交流方式多样化,搭建立法“社情直通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目的是吸纳社会公众的立法意见,帮助社会公众将立法意见更好地进行专业化处理,因此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保社会公众意见传递的准确与便捷。笔者认为,对于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注重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处理公众立法意见,实现交流方式多样化。比如:在与基层群众交流时,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点对点方式,进行一对一交流;还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点对面方式,定期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不定期通过网站发布立法信息,网络收集民意并网络反馈民众,甚至可以让公众在网站上直接发表评论,利用大数据及时收集与反馈立法信息;对一些有争议的法律实践或重大立法问题,可以组织社会公众进行广泛讨论,采取调研、座谈会、征询会等丰富的形式,以面对面方式交流并吸纳社会公众意见。
(三)提高立法信息准确性,打通民意“最后一公里”。立法质量的提高,需要公众广泛的立法参与,而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员复杂,不同人员对立法需求不同,因此立法机关难以准确接收到所有人、所有利益团体的立法意见。社会公众立法意见表达准确传递给立法机关,并能被有效利用,在上传和立法意见反馈这一最后阶段,即“最后一公里”,亟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层群众与立法机关相互传达的立法信息的准确性问题,故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桥梁作用显得至关重要。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的初衷是为畅通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渠道,因此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广泛收集社会公众合理化的意见,引导基层群众参与立法意见征集等活动,帮助基层群众对建议意见进行立法语言转换,提高表达准确性。